人都有手头紧的时候,朋友借个钱也很正常,若不能按时还款又协商不成,很多人会选择到法院起诉。但是,竟然有人借依法诉讼之名,行虚假诉讼之实!
2018年2月,李某到安溪法院起诉称,詹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其借款36000元。因詹某请求分期还款,李某同意詹某出具12张借条,每张借条均载明借款本金3000元。现请求偿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与李某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第一,依正常交易习惯,一笔借款对应一张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数额等。本案詹某同日连续出具12份借条,明显不符合借贷常理。在詹某未到庭的情况下,李某陈述因詹某请求分12期偿还,故出具12张借条,仅是李某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支持。第二,依李某陈述,本案借款数额较大,詹某请求分期还款,但李某持有的借条仅载明借款金额,并均未约定分期还款时间、金额及利息等,让常人存疑。故安溪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借条是詹某亲自书写并盖手印的,系应詹某要求才分成12份借条,借条原件仍由李某保管,当詹某还款时,李某会根据詹某的还款金额,归还相应借条原件,以减轻詹某的还款压力,故本案不存在虚假诉讼,遂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与李某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第一,依正常交易习惯,一笔借款对应一张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数额等。本案詹某同日连续出具12份借条,明显不符合借贷常理。在詹某未到庭的情况下,李某陈述因詹某请求分12期偿还,故出具12张借条,仅是李某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支持。第二,依李某陈述,本案借款数额较大,詹某请求分期还款,但李某持有的借条仅载明借款金额,并均未约定分期还款时间、金额及利息等,让常人存疑。故安溪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借条是詹某亲自书写并盖手印的,系应詹某要求才分成12份借条,借条原件仍由李某保管,当詹某还款时,李某会根据詹某的还款金额,归还相应借条原件,以减轻詹某的还款压力,故本案不存在虚假诉讼,遂向泉州中院提起上诉。
泉州中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前述案例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审判实践中的事实认定,系法官基于现有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及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实际上,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该借贷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故在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经常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至于如何确认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