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守护食品安全 ▎光泽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16:39:05


    王某经营小吃店期间,先后参加过由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店内销售的小肉包和白馒头进行取样检测后发现,王某擅自在食品中添加了俗称“泡打粉”“甜蜜素”的食品添加剂,并对外销售,且食品添加剂添加量超过标准两倍以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在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王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且经审前社会调查,可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餐饮业,以及食品、药品的经营。

    201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中食品添加剂添加量超过标准两倍以上,泡打粉其中所含的铝过量摄入,可能引起贫血、骨质疏松、加速老年痴呆等疾病,食用甜蜜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据此,法院认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