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及《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13条的规定不按时交诉讼费用将承担自动撤拆的风险。
二、《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41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限,将承担不能胜诉的风险,并要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当事人举证超过举证时限提供的证据,举证方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结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五、《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2项的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期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会导致法院依法中止执行的风险。
七、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当事人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法院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除外)。由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又不能提供执行人的财产清单或线索等证据的,将承担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的风险。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执行,将承担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不予执行的风险。
十、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含鉴定实际支出费)。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