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辉区人民法院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爱辉区人民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我院干警纪律意识,严肃会风会纪,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有效组织和管理是改善办公秩序,及时传递、执行和保存办公信息,提高办公效率的一种重要手段,本院各部门应重视对会议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本院党组会议、行政会议、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全院性不定期工作会议,以及在重要来访或外事活动过程中组织的全院性会议。
第四条 会议的管理部门为院办公室,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协作安排。
第二章 会议召开原则
第五条 本所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精简。大力压缩会议,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逐步利用现代网络和通信传播工具部署工作,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
(二)高效。召开会议应具备必要性,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
(三)务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审判、党建、行政等重要部位,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四)节约。会议要厉行节约,凡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严格按照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执行,严禁铺张浪费。
第三章 会议安排
第六条 本院例行会议均列入例会制度,要求按照例行会议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召开。
第七条 本院临时组织的会议,涉及本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保证会议所需材料、设备、器材、场地及时安排到位。
第八条 会议召集部门应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将会议主持者、议题、议程、与时间、地点安排报送所办公室,由院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九条 凡需要院领导参加的会议,召集部门应提前请示分管领导,按分管领导指示办理。
第十条 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近的几个会议,办公室有权合并召开。对于准备不充分,或有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办公室有权拒绝安排。
第十一条 不定期会议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各部门会议不应安排在全院例会同期召开,应坚持部门会议服从全院会议,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需提前五分钟到场。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进入会场。
第十四条 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集中精神,不准打瞌睡、不准交头接耳、保持会场安静。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或提前退出会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请假后方能退场。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严禁高声喧哗、起哄。
第十七条 参会期间禁止做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十八条 全体干警(包括临聘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由缺席干警个人撰写缺席情况说明,并由庭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至政工科。由政工科对会议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