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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查封财产 保管人被司法拘留

  发布时间:2013-03-22 14:25:57


    日前,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依法对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的当事人焦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今年1月,爱辉区法院受理了某银行起诉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银行申请对被告焦某的黄豆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申请依法作出查封裁定,对被告焦某所有的黄豆1.5万斤进行了查封,并告知焦某由其对查封财产进行保管。但在保管期间,焦某无视法律,为逃避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未经许可,将黄豆擅自变卖,并将变卖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针对焦某这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在对其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后,对其依法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至此,焦某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拘留期满后立即交清全部欠款。

    法律链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鉴于焦某态度良好,其已承诺履行全部欠款,已经达到教育当事人、警示社会的目的,遂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  

责任编辑:范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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