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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买卖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8-08-21 11:05:38


    微信影响并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自从有了朋友圈,小兰便开始自己当上了“小老板”,卖起了面膜成为了微商。便捷的网络和物美价廉的商品让小兰的生意异常红火,不断有新的代理商添加小兰的微信让她发货。

    有个昵称“UU”的客户在小兰那小批量买了几次面膜后,称对面膜效果很满意,想开个店面大批量进货,让小兰先发货,晚上就把货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小兰。出于对买家的信任,小兰当天就给对方发了一大批货。然而当晚,对方并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将货款转给小兰,直至起诉之日对方仍未给付货款,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故小兰诉至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通过原告小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张和微信截图6张,法官查证到微信号和手机号的使用人均为李某。被告李某自认没理,在答辩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法官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已形成债权债务,即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5,762元至今未付,上述书证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承担给付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小兰货款15,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在网络买卖中,不要过于轻信对方的承诺,要尽量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旦对方违约,最好的处理方法是像小兰这样收集好转账的记录和聊天记录等信息证据,及时依法维权,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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