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患病后到A卫生所处治疗,经卫生所医生赵某给予两次静点后,仍未见好转,后转至B医院和C医院进行治疗,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此案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6日凌晨1点多李某患病,体温高达39.5摄氏度。当日早8时左右到A卫生所,由赵医生接诊治疗。赵医生未对患者进行检查也未测量体温,直接给李某静点三瓶药。中午十一点点完药后仍有微热。次日早7时左右,李某妻子向赵医生反映李某病情仍未好转且伴有呕吐症状请求赵医生前往家中治疗。赵医生到后仍未对李某进行体温量测和身体检查,用已兑好的药又静点三瓶,赵医生从进屋到离开只用5、6分钟。将近下午4点药还未点完,眼看李某奄奄一息,就将李某送至B医院进行抢救。大约抢救20分钟,B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并建议去C医院抢救或有一线希望。当晚6时在C医院抢救,当即确诊李某患传染病“出血热”,第二日晚10点30分,李某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分析
受害人李某所患病症为肾综合征出血热,从患病到治疗再到死亡的过程来看该病发病急,病情凶险,而A卫生所医疗条件差、医疗水平有限,加上受害人家属擅自给病人服用降热药物等一系列因素,是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告A卫生所赵医生始终未对李某进行必要的查体,李某病情恶化时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只凭主诉给予药物治疗,属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导致李某死亡的次要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无证据证明第三人B医院、C医院对受害人了李某的诊疗存在过错,故B医院、C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A卫生所赵医生赔偿原告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65.24万元的25%,计16.31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由此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