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6岁的王某经朋友介绍与张某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5月,王某和张某将婚事提上了日程。王某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了希望。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向张某父母提亲的时候,其父母提出要求“彩礼不能少于3万元,否则你俩就不要见面了。”3万元对于依靠打工为生的王某无异于是一笔“巨款”,可为了结婚,王某最终将钱凑齐并交给了张某。在张某的提议下,先举办了婚宴,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然而,因3万元的债务,王某的生活逐渐陷入了困境,他与张某产生了矛盾,最终分手。分手后,王某想要回3万元彩礼,但是张某及其家人仅同意退还1万元。无奈,王某将张某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剩余的2万元彩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查明属于这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不符合这三种情形的,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经举办结婚的婚礼等仪式。但是双方未到法定的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没有同居。且本案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数额较大,对原告王某的生活确实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