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4月24日上午,在黑河市爱辉区法院二楼新闻发布室,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于炳成向媒体通报了一起近期审理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并受到广泛关注的经济纠纷案件,即原告张某明与被告黑河市某商务会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河电视台、黑河日报、爱辉电视台、爱辉发布应邀参加发布会,法院新浪官方微博进行了同步直播。
原告张某明与被告黑河市某商务会馆法定代表人王某香于2015年8月20日签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务会馆由张某明整体承租,租期十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租金为300万人民币,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明向王某香支付了全部租金。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该会馆未由张某明接管经营,随后张某明诉至爱辉区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底交付商务会馆。
调解书生效后,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对该调解书提出异议,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本案,并依法确定该支行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再审程序。法院再审查明,该商务会馆已于2015年前被王某香及其丈夫宋某江抵押(已登记)给该支行,且王某香在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商务会馆租赁给张某明,影响了银行抵押权的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的规定,判决张某明与王某香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
张某明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和再审两次审理,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7)黑11民再26号判决书,维持爱辉区法院的再审判决结果。
故该案经审理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租赁经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目前张某明对圣彼得堡商务会馆的经营属于无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