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随父亲生活,母亲张某思女心切想探视,却不能如愿。近日,张某将前夫周某起诉至爱辉区法院,要求享有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每月张某可探视女儿两次。
张某与周某于200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由父亲周某抚养,母亲张某可随时探视。刚开始的时候,张某每个月都去周某家探望女儿。后来周某再婚,张某探望女儿的要求多次遭到拒绝。思女心切的张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她每周探视女儿一次。 法院对该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后认为,如果贸然采取强制措施,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剧双方矛盾的激化,不利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法官多方走访得知,因为孩子一直跟随周某生活,所以与张某感情不是很好,加之周某认为张某探视女儿会打扰自己的生活和孩子的学习,所以就拒绝张某探视孩子。
全面了解案情后,法官认定当事人双方是因为缺乏沟通而存有误会。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多次与周某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到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使周某认识到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而拒绝、阻碍对方探视子女只会贻害下一代,从而排除了张某内心的抵触情绪。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每2周探视孩子1次。至此,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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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享有探视权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法院裁决暂时中止其探视权: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