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讼支出。一些明显可能驳回起诉、败诉或无法执行的案件,如果只是简单立案,会令当事人垫付更多的费用。而一些民间的普通纠纷,可以调解的也没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如果所有纠纷都进入诉讼程序,必然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支出和精力耗费,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促进了人际关系的和谐和民风民俗的改善。由于诉前调解主要针对一些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矛盾尚未激化的案件,如家庭之间的矛盾以及邻里纠纷等。对于这些纠纷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但解决不了矛盾,还会使矛盾激化,造成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赢了面子,留下隐患。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使矛盾双方以平等身份,面对面直接交流,加强沟通,消除误会,达成谅解,既能有效解决问题,又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
三是减轻了法院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由于诉前调解还没有真正进入诉讼程序,整个调解过程不受严格的《程序法》的限制,调解的场所也不像法庭那样规范、严肃,双方当事人是在一种宽松的氛围下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这种调解结果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