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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上加亲”为无效婚姻

发布时间:2012-11-14 14:30:02


  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本以为是美满姻缘,原来却是无效婚姻,法律不认可其婚姻效力。近日,爱辉区法院审结一起婚姻无效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小孩抚养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两人的母亲是同父异母的姐妹,双方从小都在奶奶家长大。两人于2004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05年8月生一男孩。2006年2月,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时有矛盾与争吵,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对象,但其在进行婚姻登记时,未如实告知婚姻登记机关双方为表兄妹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解除。法院已就相关法律知识向双方进行了宣传教育,原告与被告已清楚关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已就小孩抚养达成了协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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