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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矿非法开采砂金 一男子被判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7-04-01 08:49:58



    近日,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被告人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16年12月1日施行后,该院审理的辖区内首例非法采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至8日,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黑河市爱辉区罕达气镇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砂金矿,非法获取砂金。经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咨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矿坑被非法开采砂金矿体积1127立方米、重量1622.88吨。经黑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非法开采砂金矿资源储量达209.38克,价值人民币55630.51元,后被告人将部分砂金进行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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